本公布由荣丰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作出,内容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殷剑波先生、林群女士及耀丰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就其本身及代表其不时的附属公司)订立的不竞争契据(“不竞争契据”),自本公司股份首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开始买卖当日(即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生效。有关不竞争契据的进一步详情载列于本公司于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所刊发招股章程的“与控股股东的关系-不竞争契据”一节。 根据不竞争契据,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最少每年一次检讨控股股东及其各自的联系人(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有否遵守不竞争契据,或控股股东及其各自的联系人于现有或将来的竞争业务上提供的优先购买权。 |